無欲則剛 陳立寰
有幾年,因為種種於公於私的原因,換工作換得勤了點。 獵人頭公司找上門來, 往往被直白問到: 陳法務長, 你的條件、經驗樣樣都好, 但是,我可以請問您,為什麼過去十年,每二至三年,就換工作呢?
我的標準答案是: 因為我已經快速有效地完成了階段性的任務,並且完成至少一個半財會週期、二至三次股東會、十次以上董事會的驗證,建立有品質的法務功能。並且,至少每次換工作, 就會換個產業, 也免去老闆們對高階主管競業的疑慮。歷經晶片設計業,晶片IDM, 光電業,軟體平台業,代工業,學術界。應該沒甚麼要憂心的。
剛到新公司綜管法律業務的時候,我建議:負責任的法務,應該開始做第一個盤點,對法務的功能的盤點,尤其是智慧財產權的部分。說也令人困惑, 過去工作的好幾個公司裡,當即發現,有相當高的比例,公司的商標並沒有做保護 。聽來很驚訝,但是真相就是這樣發生了。
其中一個公司,真的連一項中文登記都沒有做。又因為公司經營了有十數年之久,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所以著手進行”搶”登記的時候,是分外的膽戰心驚,不得對外走漏消息, 以免萬一有人先下手為強,早一步完成登記程序。
雖然這公司之前已經經過上十位法務主管管理,萬一申辦不到,保不住商標,這碗飯可真是捧不住了。一直等到向董事會報告已獲得證書之後,才鬆了一口氣。那已經是到職後,將近一年的事情了。原來,智財局審案的正常上限為一年!!!!
我常笑說,這份商標登記為公司所帶來的無形資產價值, 應該夠付我不少年薪資了!!!
其次,就是要對公司的過去所簽署的所有的合約的完整的盤點、編碼、上線。 進而,將重現率高的合約進行標準化。比如,保密合約、聘僱合約、經銷代理、訂購以及銷售合約。尤其是,許多在不同的功能裡面,衍生的標準條款。不管出現在什麼樣的文件裡,都予以標準化, 一直推展到公司的網路的出口, 都應該有清楚的標示。這樣,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才會受到好良好的保護。法務工作就能櫻櫻美代子起來了。
令人莞爾的是,推行一年多後, 偶而,還是會有陳年舊櫃裡,跌出來沒有人見過的前朝合約,狼狽上架, 考驗法務的長程編碼的思考能力。這狀況所衍生的教訓是: 所有的合約都應上繳資訊中心統一永續管理,使用公司公用編碼制度, 千萬別兩套制度。資訊中心管理嚴謹, 還有異地備份制度。
令人莞爾的是,推行一年多後, 偶而,還是會有陳年舊櫃裡,跌出來沒有人見過的前朝合約,狼狽上架, 考驗法務的長程編碼的思考能力。這狀況所衍生的教訓是: 所有的合約都應上繳資訊中心統一永續管理,使用公司公用編碼制度, 千萬別兩套制度。資訊中心管理嚴謹, 還有異地備份制度。
法務部門, 卻常有機會成為散兵游勇,險象環生。
某個上市櫃公司曾經出現過一個有趣的事件,間接也導致法務主管的被炒。就是源自公司的監察人覺得有應勾稽之處,想要調閱合約及往來文件的時候,法務長是不是有權拒絕? 我聽到這一個題目的時候,不覺倒地大笑,監察人? 有正當理由時,監察人連董事長都可以管的, 怎麼可以拒絕監察人來調閱合約呢? 相關新聞如下:
不滿遭解職 OOO放話 告特定董監
20XX-01-04 06:00
〔記者洪友芳/新竹報導〕OO公司前法務長OOO昨鄭重強調,他到目前對於被解任仍感到「莫名其妙」,他正收集資料中,近期會將事情真相公諸於世,也會循法律途徑對違法失職的特定董事、監察人提出告訴,預期熟諳法律的OOO跟OO公司特定董監司法大戰才將要啟動。
7董事一致決議解任
OO公司進表示,該公司無法對個人言行做出回應,並再度強調,該公司董事會解任法務長一事,是因審計委員會於去年下半年間,發現公司內部有異常的作業流程,去年8月25日向董事會提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決議進行調查,後來並委請會計師事務所及法律事務所對內控事項深入研究及分析。
OO公司表示,依兩份專案調查報告,結論一致認為前法務長有不適任的情事,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去年12月2日董事會中經全體董事一致決議,解任。。。。。
這位先生解職後,主管職約懸缺九個月,我不知天高地後的答應了,接下這個號稱是”世界霹靂火”的工作, 開始按部就班地建立一個世界級的法務管理部門。(這公司名稱中有世界二字,故員工餐廳名曰世界餐廳,員工比賽則稱世界盃呢!)。
一次,到職某公司後不數月,我接到一個電話,這個公司的某一個已經卸任的前董事長,要求我承辦一件事情。也就是,要求公司,基於公司治理,應該、也必須 ,去信詢問這個公司的一位特定競爭者,另一位產業巨人,確認我們有沒有侵犯該競爭者公司的專利權。
意思也就是說,請去問你的潛在敵人,我有沒有對不起你。 這個打蛇棍上的邏輯,事涉舉證責任,故意與過失,是完全違背我過去所做的,所有的專利爭議和保護公司權益的步驟的。 所以我當下就拒絕了他的要求, 並且對於現任的董事進行了一個簡單的向上教育,表示這件事之期期不可為。否則,將違背董監事對公司的信賴保護義務(fiduciary duty)。
鑒於這一個前董事長在台北盆地的知名度,他每次打電話來交代我寫這封信時的時候,我都會立正站好以對。但是,對他要我做的事情,我是絕對不會做的。卸任的董事是無法指揮我的, 何況是陷公司於不必要的風險的行為? 隨便聽命於斯,甚或將危及現任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權責,更無妄傷及股東權益。
這一題,實在是非常難,誰也不想得罪這些自命大老的人物。
那一陣子,心中經常喃喃自語的說的就是,誰是我的老闆? 只有六法全書才是我的老闆。以至於,可以公平客觀的,由公司治理的客觀角度,來觀察這無邏輯可循的難題,推衍其直接及間接原因。
意識到我的堅決立場後,這位法學權威於是指揮他在董事會中,一位同時也是他的學生的董事,直接交代公司法務部門的經理,也就是我的直屬部門主管,撰寫一份臨時動議,提交現任的董事會。要求董事會決議撰寫這封引狼入室的信。
我看到這份臨時動議的擬稿後,對部門的員工只提出說,請思考誰是你的主管? 請思考法務長的主管是誰? 是否可以接受前董事長對外部的董事的指揮,在不諮詢通知董事長的情況之下,在董事會上有兩三週前,提出 “臨時"動議 呢? 這是一件完全不合議事程序的事情。 何況其中的內容會造成公司多大的風險。簡直有機會推翻內閣。
這位撰寫律師,不久後請辭了。
這位撰寫律師,不久後請辭了。
相信在那個當下,我對這位法學權威的回答,是非常非常謙和的,但是,也是非常堅決的。數個月之後,公司集團的最高法務長,很客氣的來訪,說是有檢舉的黑函,抱怨我做了不符合公司治理的事。
我所能做的事,就是將在當時所有發生的事,依時間順序整理出來,包括電子郵件,排成一個完整的時間表,加上附件為證,敘述我所做的和所堅決不能做的事情,請這位訪客回去報告,我絕對沒有做對不起公司的事,反而是,基於公司治理,我絕對不會未經思考, 違背法律程序,把公司放在一個危險的狀態。
尤其強調,還真的不認識有任何人會去請問自己的競爭對手有沒有侵犯其專利權,而將公司營運曝露於重大風險。這樣是才是違反公司治理。我們取得了共識。
但,故事並未結束。
這位先生在沒有達到他的目的之後,對外宣稱他在任何時候,都不會願意見我。他絕不接受道歉。他將來在寫公司治理的書的時候,會特別提到以某人對公司治理的不尊重為案例。
這也是一個很有趣的職涯轉折時間點。從此之後,我開始接受不少的企業、外界的機構,包括中華治理協會的邀請,來深度介紹與解釋法務實務的公司治理面向,從一個內向的、低調的法務主管,轉向成為一個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為起手勢的,公司治理實務的半路專家。
伊索講完故事之後,總會放上寓言。 那麼這個故事的寓言是什麼呢?
我每次在外做了些自以為是的瘋狂事情後,總會回家跟父母得意的稟報。他們聽完,總是會笑瞇瞇的說:一定還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委婉地給一點當頭棒喝。
此事發生後,我又收到父親的手諭座右銘了。這回,不只是 "義正辭婉 理直氣和" 了,而繼續加上"有容乃大 無欲則剛"八個大字。
也許, 這回,爸媽是笑瞇瞇的點出小女兒的莽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