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承辦單位確保故宮新增玻璃建築無違反文資法第34條及相關的歷史建築保護規定。目前本案明顯有下列重點需專業學者共同釐清改善,現略述如下:
- 玻璃建築遮掩原歷史建築主體
- 破壞建築群優美的中軸線完整性
- 影響建築群內外觀光價值
- 未能保護世界文化遺產門面
- 棚架玻璃建築不符國際觀光期待的水準
其一,文資法第34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故宮主體身為歷史建築亦是國家門面代表,修建不得不慎。
也就是說任何在本歷建及其周邊的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都必須考量到對其的影響,不得破壞其結構、外觀,或阻礙民眾觀賞的視線。
其次,本次的設計也與故宮的建築群、古典材料格格不入,並未考量到對一個圍繞在典雅的中軸線上完整的歷史建築美學。甚至可說是明顯破壞了此一標竿聞名的中軸線。
文資法第34條主要規範古蹟周邊的開發行為,其立法原意適用於確保不得破壞歷建築及嗯築群之完整性,防止開發行為破壞外觀或影響其周邊環境,同時也兼顧觀覽性及地方發展。本案玻璃屋顯然屬故宮建築群的增建,應受同樣的立法規範保護,不得破壞外觀。
文資法第34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這條法律規定,任何在古蹟, 本案即歷史建築故宮,周邊的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都必須考量到對歷建的影響,不得破壞其結構、外觀,或阻礙民眾觀賞建築的視線。
- 此外,文資法第38條也規定,在古蹟周邊進行開發行為時,相關主管機關在進行都市設計審議時,應會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共同審議,以確保開發行為符合文化資產保存的要求。
立法原意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 保護古蹟及其周邊環境的完整性:
確保古蹟的結構、外觀不被破壞,避免因為周邊開發而影響古蹟的歷史價值和文化意涵。
2. 維護古蹟的觀覽性:
避免開發行為遮蓋古蹟、阻礙視線,確保民眾可以正常觀賞古蹟。
3. 兼顧地方發展:
文資法第34條的規定並非完全禁止開發,而是希望開發行為在尊重文化資產的前提下進行,讓地方發展與文化保存取得平衡。
4. 確保文化資產永續保存:
透過法規的約束,讓古蹟及其周邊環境得以長久保存,成為後代子孫的共同記憶。
觀察本次玻璃屋設計案完成後,明顯的阻擋了民眾、國際觀光、外交人士的聚焦門面景點,特別是博物院招牌橫匾、黃墻,遮蓋建築、阻礙視線、失去過去以來著名的觀光攝影焦點,失其辨識度,遠觀近瞻都受到影響,並不符合國際上對世界文化資產保護的期待。
總之,希望透過法律的約束,讓以歷史建築聞名的故宮建築群,及其周邊環境在開發行為中,受到周全的保護,確保文化資產的永續保存。
懇切希望,如果能夠有一個具有國際水準的規劃,將以聞名世界的故宮受到完美修建,提升台灣的國際文化形象,才能符合世人對保護世界級文化資產及國際觀光客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