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案


寄給 施靜雯、 廖婉君、 吳忠幟、 Hsiu-Po、 林敬哲、 梁啟銘老師、 劉宏恩老師、 蕭奕弘律師(albert.hsiao@idozone.com.tw)、 凌鴻儀、 楊淑蓉、 楊宗霖、 Hung-En

Dear friends,

有關我們昨天討論到的第五案,我思考了蠻久。創作人所提出的考量整理出來,大致有這些:
1. 投資風險的承擔,
2. 合作案的模式,
3. 募資的困難,
4. 持股比例與利益衝突,
5. 未擔任主管是否有決策權的參與?
6. 回饋金或權利金比例是否和於比例原則?
7. 產品的說服力
8. 股權的防止稀釋
9. 研發成果的繼續
10. 增加是否鼓勵繼續開發技術,第一包的商業化
11. 積極的技術佈局
12. 無罪推論
13. 防阻利益衝突方法的不合時宜
14. 對有誠意揭露的是懲罰
15. 明定技術移轉合理的收益比例權利金分配 等等

讓我們回到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的範疇,所謂利益衝突,應可以透過財務或非財務的直接或間接形式展現。實際的態樣則以不同的方式展現。

本校的利益衝突委員會的功能,至少應該包括合理合法的保護學校的技術、財務權益、防阻各方stakeholder之利益衝突,經明確揭露,審慎審核以保護各方免於利益衝突的質疑, 甚或影響營運。至於技術的計價、權利金比例、授權條款的合理性與前瞻性,則應該屬於新創、技轉等委員會的權責.

以昨天的前面幾個案子, 就產學合作總中心承辦人員的實際查核,未見利益衝突, 與以通過,就是依這個原則做的。

比對上列所提的問題, 就任何一個商業的模型,都有機會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出現, 這些商業模式上的經營決策風險, 則不應交由學校承受。就這個原則觀之,上面所列出來的項目,似僅有4,5,13,14,才是利益迴避委員會所應探究。

4,5 二項, 產學合作總中心已有完整行為機制予以規範。

對於第13 項所稱的不合時宜,相信委員會做的已經相當與國際接軌。委員會責任之一,即為嚴謹的防阻利益突 違法行為,不對對上列其他項目背書。

對於第14項, 相信校方是有嚴密的注意保密義務, 遑論懲罰。

以上是個人匆就粗淺分析, 僅供會議成內部參考。

立寰

陳立寰LHC

下午10:17 (10 小時前)
寄給 廖婉君、 施靜雯、 吳忠幟、 Hsiu-Po、 林敬哲、 梁啟銘老師、 劉宏恩老師、 蕭奕弘律師(albert.hsiao@idozone.com.tw)、 凌鴻儀、 楊淑蓉、 楊宗霖、 Hung-En
Dear friends,

每回看到新案, 都為各項精彩的創作驚嘆。
常思索如何能協助諸多能為人類有貢獻的進步,提供少走冤枉路的協助, 相信研發中心一定有有
完整的配套協助功能, 如宣導、訓練、孵化........
大家加油!

立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