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friends,
有關我們昨天討論到的第五案,我思考了蠻久。
1. 投資風險的承擔,
2. 合作案的模式,
3. 募資的困難,
4. 持股比例與利益衝突,
5. 未擔任主管是否有決策權的參與?
6. 回饋金或權利金比例是否和於比例原則?
7. 產品的說服力
8. 股權的防止稀釋
9. 研發成果的繼續
10. 增加是否鼓勵繼續開發技術,第一包的商業化
11. 積極的技術佈局
12. 無罪推論
13. 防阻利益衝突方法的不合時宜
14. 對有誠意揭露的是懲罰
15. 明定技術移轉合理的收益比例權利金分配 等等
讓我們回到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的範疇,所謂利益衝突,
本校的利益衝突委員會的功能,
以昨天的前面幾個案子, 就產學合作總中心承辦人員的實際查核,未見利益衝突, 與以通過,就是依這個原則做的。
比對上列所提的問題, 就任何一個商業的模型,都有機會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出現, 這些商業模式上的經營決策風險, 則不應交由學校承受。就這個原則觀之,上面所列出來的項目,
4,5 二項, 產學合作總中心已有完整行為機制予以規範。
對於第13 項所稱的不合時宜,相信委員會做的已經相當與國際接軌。
對於第14項, 相信校方是有嚴密的注意保密義務, 遑論懲罰。
以上是個人匆就粗淺分析, 僅供會議成內部參考。
立寰
| 下午10:17 (10 小時前) | |||
Dear friends,
每回看到新案, 都為各項精彩的創作驚嘆。
常思索如何能協助諸多能為人類有貢獻的進步, 提供少走冤枉路的協助, 相信研發中心一定有有
完整的配套協助功能, 如宣導、訓練、孵化........
大家加油!
立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