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gen de dumping minimis

傾銷之役 陳立寰


在和美國一家的記憶體晶片巨人公司做 不公平競爭的價格傾銷 dumping的時候,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關鍵成本的計算了。這是一家經常以智慧財產爭議為競爭手段的公司,有時候簡直覺得在全世界到處提訴訟,才是它的正班工作, 研發、生產、製造、銷售,幾乎不算是營運本業了。

台灣的記憶體晶片製造商正在起步,需要自有設計、自有製造,自有行銷,這是電子產品科技之米,若技術與產能掌握在外,真是被蛇掐七吋。這家公司對台灣記憶體產業出手,不下一回。韓國、中國都陷入長期征戰。

由收到控訴讀完,並畫出了完整的dumping爭議行政處分的時程,此時最需要的,就是成為訴訟行政程序的管理的專家,一步一步的按照時程的要求進行。不論怎麼打,絕不能因不熟悉別人的遊戲規則,在對方的戰場上, 因為程序問題而馬失前蹄。

依序答題及同步收集的,當然是所有的成本與銷售數字。初步的是收集所有的公司資訊、市場資訊以及成本資訊, 加入了獨立、專任以及對於會計成本比較了解的精算公司,依照美國的GAAP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 回歸建立公司的銷售成本、製造成本。

雙邊雇用的打手,有整組的精算專家們,再加上回答題目的律師群,甚至去該國治府的遊說專家、談判negotiator,原來,這是一個完整的, 附生型的,攻防事業經營經濟體系啊!

在回歸計算的過程中,因為要將台灣的一般的會計準則跟美國的會計準則的定義協調一致,才能橘子比橘子, 蘋果打蘋果。花了蠻多的時間,以至於知道什麼樣的東西可以計入成本、什麼是不能夠納入成本。比如;員工紅利,認股權,能不能夠上為製造成本之一。因為這也是一種人事成本。或者是視為股東會的盈餘分配? 各種整筆的保費,如何分配到每筆銷售? 某些銷售運費是買家出,算誰的成本? 會計科目的每一筆計算基礎都切碎重組N 遍。每一顆產品出貨態樣不同,成本要絲縷計較。

這個部分就已經令人困擾暈眩了。我們得一遍又一遍的對表撈數據資訊重新試算。對會計報表中,首創發明借與貸的觀念,產出會計科目,還造出虛擬科目, : good will,兩相平衡的商人,真是要起立致敬。

何況,過程非常漫長復緊湊,每一階段達之數月之久,最長可達十八~三十個月。真是體力戰加腦力戰。案子走到四分之三的時候, 所有的成本的計算,都已經交出去,每個元、角、分,加以不同時期的美金匯率變動,都要能夠計算清楚。一告就是告整個產業。

之後回想,所謂的不公平競爭與在海關的擋關,也不過都是一些商業的手段。如果,能夠在事前有清楚的計算,很清楚的證明的話,那麼一切都簡單。幸好,個上市公司所有的資訊完整,該有的單據也都清楚,合約裡面約定些細節,到甚至是運輸成本也都有明載計算。至於人事費用、管理費用、保險,機器使用率分攤比例。。。也只有兵來將擋、水來土淹的一項項,面對處理。

案子要爭取證明的底線,就是說,就算是有低過一般的均價,那均價差異,也是微乎其微,不至於影響市場之公平。也就是 margen de dumping minimis。後來也得到了這個答案。整體來說,是獲得了勝利。

這時候,意外發生了。 

當要順利結案的時候, 對方突然質問案子所交出來所有的數據,都只包括產品ABC系列。沒有D系列的部分,而回來追究產品範疇, 打算推翻原案。對方的意圖,是想要擴張系爭,衝擊到記憶體產業下游,組裝廠商的產品,拖延貿易署的決定,擴大擋關了。

大家在苦思如何答辯之際,我重新仔細研讀了那些用蟹形文字所書寫的書狀, 告訴律師說,案子的計算基礎,產品範疇,從來就不包括D系列。他的文句是ABC系列加 "句點"。意思就是說,這一個訴訟文件裡,產品定義敘述  句點之後,要加什麼,都不能夠涵括於訴訟標的範圍裡。

何況,在訴訟的過程中,有超過一年的時間的文件往返,所交出去的數據、分析、實證,都不曾含有這一個部分。明確的說,就是,雙方的認知也不含有這個部分,恰好也是市場價格最高的產品態樣。我們公司的產品名冊裡,本來就沒有這第四項的產品。同時,雙方討論以及計算成本的時候,也從來沒有就這產品系列,進行任何成本計算定義調整以及詳細的技術內容的討論。

至此,對方啞口無言,不再爭辯。

這一個行政爭議的程序,也就達到一個我方認為合理的句點,剔除組裝產品,也就是主機板。這應該算是保護在地產業, 尤其是電腦業,的一大勝利吧。

這個事件,我們所學到的,撰寫法律文件的時候,如果沒有足夠的技術背景,會引起極大的失誤。

之後的數年,美國政府人員定期派官員來公司稽核台灣這個產業的成本計算,也就一一做完了。

對方花了近兩年的時間以及巨額的律師費,數年的稽核,得到的答案是   :  沒有傾銷

句點。